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2019〕10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校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我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量化自评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科学、合理。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实行三级资助工作认定工作机制。
第七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担任组长,党办、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认定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以党总支负责人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教师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认定工作。
第九条 基层评议小组。各二级学院在认定困难情况时,应根据情况成立评定单位。人数在30人以内的专业,可以和本学院同一年级的其他专业合并认定,合并后的规模不得超过80人,由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工作能力以及带班情况指定组长,其他辅导员担任副组长;行政班级人数在30-80人范围内的,可成立一个认定单位,由辅导员任组长。在认定单位内公开选举20%以上不参评的学生担任认定小组成员,认定成员名单要在认定单位内进行公示2个工作日。
第十条 辅导员、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要切实对本班级、学院内部的认定工作负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辅导员为班级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总支负责人为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二条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第十三条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第十四条 农村其他低收入和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五条 能证明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1.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3.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4.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5.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6.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7.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
8.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9月底前完成,学校三级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认真、有效地共同完成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
申请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填写《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自愿提交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但仍需提出申请。
2.量化评定
申请困难认定学生如实填写《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指标体系》。
3.评审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量化评定表、《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佐证材料,在进行评议时,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相互比困,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2)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3)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4)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5)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6)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7)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8)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4.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公示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1个工作日。学校收到二级学院名单后通过校园网等渠道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杜绝信息泄露。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属实,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6.认定决定并建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报送的相关材料,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通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负责对有效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及时回复投诉处理意见。
1.二级学院和辅导员要主动关爱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将其纳入认定范围。
2.二级学院和辅导员应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和提高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变化情况。
3.学生资助中心、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应实现逐个核实,作为当年走访困难学生的重点对象。对于核实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金,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各级工作人员应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若因办事拖拉造成后果的,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若不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者,必须勒令改正,重新开展认定,并做好解释工作;若因工作失职、失误、拖延等造成网络舆情,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引导学生消除影响,取消年度各类评优、校内晋级或转岗资格;若因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在年度评优、晋级、转岗、继续聘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所在学院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5.若因家庭遭遇突发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错过困难认定时间者,或由政府部门新增的贫困学生,可以申请补充认定,程序与困难认定一致,通过认定的可以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通过网络和其他有效渠道,做到8个公开,即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资助标准公开、申请流程公开、时间节点公开、办公地点公开、工作人员公开、联系电话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和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或因突发事故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院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试行,原规定废除,学校其它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以本规定为依据予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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