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突出党和政府对优秀大学生的重视,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指标规定来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科目,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上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
7.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校、区、市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校按照重庆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发布国家奖学金评审申请通知,并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占全校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划分。
第七条 每年10月10日前,学院要根据学校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申请学生的学业成绩、获奖情况、思想政治品德等方面进行选拔,在院内公示2个工作日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择优报送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候选人进行审查,按照计分细则对所有候选人进行综合计分。
第九条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所有推荐人参加国家奖学金答辩会,根据综合得分、评委打分、大众评审投票评
出学校国家奖学金推荐候选人,并在答辩会现场宣布结果。若出现分数一样且影响推荐的情况,优先选择学生专业成绩排名高者作为学校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第十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产生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学生资助中心将学校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上报重庆市教委。
第四章 计分细则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计分。
1.学业成绩满分50分,占总成绩的50%。同年级同专业排名第一可计满分,排名每下降一名减0.3分,以此类推;
2.综合测评满分10分,占总成绩的10%。同年级同专业排名第一可计满分,排名每下降一名减0.1分,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技能竞赛类、文体竞赛类计分,满分20分,占总成绩的20%。
1.技能竞赛类:根据《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规定,获得Ⅰ类个人奖,根据名次等级分别计8、7、6分,集体项目分值减半;获得Ⅱ类个人奖,根据名次等级分别计6、5、4分,集体项目分值减半;获得Ⅲ类个人奖,根据名次等级分别计4、3、2分,集体项目分值减半;
2.文体竞赛类:根据文体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获得国家级个人奖,根据名次等级分别计6、5、4分,集体项目分值减半;市级
个人奖计4、3、2分,集体项目分值减半;区、校级个人一等奖计1分,集体项目不计分;
3.同一赛事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计分,不累计加分;
4.团体赛事中,按照获奖者在团体中的排位依次递减0.5计分;
5.技能竞赛类和文体竞赛类总计分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15分,大众评审5分,共计20分,占总成绩的20%:
1.专家评审,由学校相关领导、校外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纪委等组成评审专家组;
2.大众评审,现场随机抽取20名学生组成大众评委。
第十四条 科研、实践类计分(该项为额外计分)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出版文章或专著,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可计1-3分,累计不超过5分;
2.以第一发明人申报的专利,计5分,可累计,不封顶,第一发明人以外者不计分;
3.获得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单项计2分,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申请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取消其申请:
1.学习与品行不符合本办法评审要求的;
2.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收到国家奖学金的拨款后应立即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获奖学生名单、应发金额和银行卡号等信息给财务处。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2024年10月起正式试行,原规定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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