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024-05-09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章程及《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课内外学习行为规范

第一节  课堂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的学风,服从校历规定和学期课程计划,认真完成在校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 学生进入课堂应着装得体,举止文明。即:不得穿着与公共场所和课堂不相适宜的服装,不得吸烟,不得高声喧哗,不得追逐打闹,不说脏话,男女生之间不得有过分亲昵举动。

第六条 学生应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地点,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因病或因事不能到课者,应事先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并经过批准,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上课前应做好准备,携带与上课相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及必备的学习用具;上课时不得饮食,不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资料,不影响、不妨碍他人听课,不得随意出入课堂。

第八条 学生进入教学楼应保持肃静,不得在走廊和教室内从事有碍上课或自习的活动。

第九条 学生在上课期间,应关闭手机铃声及其他与教学无关的电子娱乐设备,集中精力听课,参与课堂活动。对上课玩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拨打或接听手机,使用手机上网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在本次授课期间暂时代为保管其手机和电子产品。

第十条 在上课过程中,学生有问题需要提问时,应举手示意,经教师允许后用普通话发问。

第十一条 在上课过程中,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上课的,可向教师举手示意并说明情况后离开课堂。必要时,教师应安排学生护送患者就医或回寝室休息。

第十二条 下课时间临近时,学生不能以各种方式催促教师下课,也不应提前收拾书本和学习用具,做出离开教室的准备,更不允许起哄。

第十三条 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及时向教师本人或通过辅导员向教师反映,不能以不认真听课、逃(旷)课、不参与课堂活动、早退、不完成或不提交作业等方式表达。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室内及走廊卫生,不得踩踏课桌椅,不得在课桌椅、墙壁、讲台、门窗上涂抹刻划,不得在教室及走廊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课间休息时或课后,学生应主动擦抹板书。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搬动教室内的教学设备和课桌椅,不得私自使用各类教学用途的公共计算机、投影仪、实验实训设备等。如造成损坏,须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离开教室、实验室、实训室、机房前,应主动关闭电灯、电扇和各类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应成为课堂行为规范的模范,并认真带领广大同学自觉遵守课堂行为规范。团组织、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要切实开展本班级、本学院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的学习、宣传、执行和督查工作。

 

第二节 课外自主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应养成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的习惯。

第十九条 学生应善于自主学习,对学习中发现的问题应该积极请教授课教师或学习积极份子;教师对学生的提问应热情解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拒。

第二十条 学生应独立完成课后习题,不得抄袭同学作业或借作业给同学抄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学生社团等组织开展的各类课外学习活动,如读书活动月、知识竞赛、校内技能竞赛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应主动发挥带头作用,带动同学自主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和氛围。

 

第三章  诚信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诚信为人,品行端正,自省自律,不得有欺侮、戏弄、欺骗他人,擅自动用他人物品、偷看他人信件或日记,借人财物不及时归还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谨治学,遵从学术规范,不得有买卖论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撰写论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虚报学术经历,学术科研成果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勤奋好学,恪守学业道德,不得考试作弊、抄袭作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撰写作业,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实验数据,学业成绩单、奖学金证书、荣誉证书等行为。

 

第四章  校园秩序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校园稳定,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等行为,不得有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等行为,不得有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穿戴有宗教服饰或宗教色彩服饰、标识;不在校内传发、张贴宗教宣传资料;不组织或参加做礼拜、封斋等活动;不参加任何非法宗教组织或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不观看、下载、持有、传播、制作、购买和贩卖含有非法宗教内容、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打架斗殴,酗酒肇事,侮辱、诽谤、恐吓他人,偷盗、敲诈、骗取、故意毁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学校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不得有乱涂画、张贴、悬挂等破坏公共环境容貌,聚众喧哗哄闹或敲打摔砸物品,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打闹嬉戏、拥挤起哄等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坏消防设施、乱接电线、插座,使用违规电器、用火器具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有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有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带出学生宿舍、实验室、实训室等特定场所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坚持良好社会风尚,不得有赌博,卖淫、嫖娼和吸毒、贩毒、实施网络诈骗、倒卖个人银行卡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得有攀爬、翻阅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施,私自下江河、池塘、水库游泳等行为。

 

第五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合理利用网络,文明上网,学生办理网络、手机等账户时,应当实名登记,不得有利用校园网络开展代理服务,盗用、转让或租借校园网账号、IP地址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诬告、敲诈勒索、诈骗、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入侵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使用、窃取网络数据,或提供有关工具、制作方法、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泄露、传播、篡改、毁损学校尚未公开或涉密的信息,未经允许泄露、传播他人信息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创建、管理、登录、浏览非法网站。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运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不得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未经核实、尚未公开或涉密的信息。

 

第六章  宿舍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学生公寓每天早晚定时开关门,学生应遵守《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校住宿学生不得晚归和夜不归宿,学生宿舍每天22:00开始查寝,学生公寓门岗值班人员将对晚归学生进行登记,经查寝发现学生不在寝室,且未进行晚归登记的视为夜不归寝。

第四十三条 如因学校、学院等组织活动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晚归或不能归宿的,事前须经学院审批,并将假条交至宿管中心备案,对无故夜不归宿的,辅导员应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达到学校处分规定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晚上22:00以后,学生原则上不再外出公寓,确因个人紧急、特殊情况须外出的,经宿管人员与辅导员确认同意后登记外出。如情况紧急(例如疾病、急性症状),由宿管人员据实处理。

第四十五条 居住在本市的学生,周末或节假日需要回家居住者,须向学院申请节假日或周末假条,并将假条交至楼栋宿管人员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有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要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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