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的书面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独立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事宜。该委员会由校纪委书记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适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任由校纪委书记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申诉;
(二)复查学校的处理、处分意见;
(三)告知学校相关部门及申诉人复查结论;
(四)对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意见者提交学校重新进行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因不可抗拒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核实后,可以视为申诉时限有效。
第九条 学生已向市教委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在书面告知申诉人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复查决定书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同意方能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学生申诉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或提议回避。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公示5日。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需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进行听证。对申诉人或代理人没有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议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述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作出处理决定,宣布相关当事人重新参加会议,宣布处理决定;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废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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