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
2024-0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补贴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可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招生办公室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应达到学校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业成绩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2年内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查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考察研究发现,学生确有某方面的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原专业停止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就读,学校优先考虑。

(六)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不得转专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如定向培养军士;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六)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明确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专业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需在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给予休学创业一定支持,在休学流程上给予简化,在最长学习年限上给予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可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每学期开学时无故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注册,或超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以上情形在作出处理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处理,按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业期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习满1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实践性教学证明。未满1学年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确认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不得发给毕业证书等学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等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以舞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网贷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自治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年检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开展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就业、创业和技能竞赛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文体活动等,应当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举行。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按时作息,积极创造有利于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宿舍环境。学校倡导支持学生参与寝室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和证书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并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程序、规定及相关制度。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缓刑除外);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决定单位、决定时间;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原则上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相关评优评奖资格,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处分期限届满,被处分学生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决定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并根据情况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申诉复查意见;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

(二)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它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学生提起申诉,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符合申诉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视为正式收到申诉之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复查意见: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将相关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诉复查终止。

第六十七条 自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诉期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校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经学生申请,学校经审查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生或者学校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相关成员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六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废止。学校其它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以本规定为依据予以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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