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校本科职业教育试点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需要兜底资助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助学金是对国家助学金的补充。助学金的名额根据当年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确定,一等助学金占全校总人数1%,二等助学金占全校总人数1.5%,三等助学金占全校总人数2%。
第五条 学生助学金来源为从当年教育事业收入提取。
第六条 学生助学金一年评审一次,于每年4月进行评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一等助学金2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1200元/人/年,三等助学金800元/人/年。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学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纪律处分;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不使用与自己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五)本学年已通过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九条 已经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原则上可以同时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兜底资助。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每年学校根据在校人数和困难认定人数,下达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本学院获得助学金的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助学金申请条件及《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助学金申请表》及其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按本办法中相关规定,提出助学金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结合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复核,核定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批准后评审结束。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助学金以银行卡形式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金准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助学金发放期间,已经获得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含入伍)、转学、退学、出国或受任何学院纪律处分,或用于请客吃饭等奢侈浪费行为者,学校将予以停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原规定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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