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意见》(国发〔2007〕13号) 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学校资助体系,确保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学费(不含住宿费,书本费)减免制度。
第二条 学费减免体现了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学费减免的原则应本着实事求是,以低年级学生为主、突出特困,鼓励自强不息,刻苦学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学费减免的审查、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学费减免的具体实施,并对申报、审核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学费减免申报指导、材料审查、情况核实,提出减免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减免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自立自强,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4.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5.积极参加校内外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
6.原则上优先考虑积极申请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双亡或无实际抚养人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烈士子女等优扶对象中,家庭经济状况在重庆市当年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者;
3.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在重庆市当年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交付学费存在困难者;
4.因疾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四章 减免标准
第六条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校资助领导工作小组确定,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
1.孤儿:父母双亡,由孤儿院抚养的,减免所学专业学费的100%;父母弃养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事实孤儿,以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减免所学专业学费的50%;
2.烈士子女减免学费的50%;经济困难优抚对象子女减免学费的20%;
3.本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减免学费的50%,四级减免30%,五级减免20%;
4.伤残退役士兵,减免所学专业学费的100%;
5.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本人或父母罹患重大疾病、父母残疾或父母一方意外离世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通过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经资助中心审核后,可予适当减免学费的10%-20%;
6.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学校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7.退伍复学学生,已经获得学费补偿的,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或参军入伍休学者除外);
4.在其他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第五章 减免评审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须按照以下流程参与评审: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学费减免相关条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学院严格按照减免条件和标准组织初审,将学费减免申请学生名单及建议减免档次在本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初审的学生学费减免资料进行汇总及复审,复审合格的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按照规定开展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11月份开展。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九条 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由学生资助中心造册,财务处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当年学费未完清者,可直接将减免金额抵扣学费。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学生本人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校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子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原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001号
023—87388113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版权所有 © 2017 /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001号 / 电话:023-88159999 / 渝ICP备120006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