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日期:2019-10-28 16:24:20 点击数:3901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突出党和政府对优秀大学生的重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8〕1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指标规定来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科目,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上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
6.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六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校按照重庆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发布国家奖学金评审申请通知,名额不做二级学院分配。
第七条 每年10月15日前,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资格预审和申请人名单,并撰写推荐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审查,组织国家奖学金答辩会,程序如下:
1.学生向二级学院申请,由院系对学生成绩、获奖情况等进行审核,申请人数较多时可在院系内进行选拔,经公示2个工作日后向学校推荐候选人;
2.根据以下项目,计算学生综合素质得分,以70%计入总成绩:
(1)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均进入前10%者基础分为80分。
(2)对上一学年度的获奖情况进行统计,同一赛事以获得的最高奖励计算,不累加。根据《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院教〔2017〕6号)规定,获得Ⅰ类专业技能类竞赛个人类10分,集体类项目减半;获得获得Ⅱ类专业技能类竞赛个人类加8分,集体类项目减半,获得获得Ⅲ类专业技能类竞赛个人类加6分,集体类项目减半;国家级、省市级文体类竞赛个人类分别加6分、4分,集体类项目减半;学校层面赛事一等奖加1分,可累加,校级奖励10分封顶,总分30分封顶。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出版文章或专著,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审议,可加1-3分,累加不超过10分。
(4)以第一发明人申报的专利,加8分,可累加,不封顶,第一发明人以外者不加分。
3.学校组织候选人参加答辩会占30%。
(1)由学校相关领导或校外专家组组成评审团队,候选人对自己情况进行陈述,评委提问答辩,以20%计入总成绩。
(2)现场随机抽取二级院系大众评审若干名对候选人情况投票,以10%计入总成绩。
4.根据综合素质得分、评委打分、大众评审投票等额推荐当年市教委划拨名额作为学校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若出现分数一样且影响推荐的情况,以综合素质分数高者优先推荐,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重庆市教委。
5.国家奖学金终审权归教育部。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申请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取消其申请:
1.学习与品行不符合本办法评审要求的;
2.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收到国家奖学金的拨款后应立即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获奖学生名单、应发金额和银行卡号等信息给财务处。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试行,原规定废除,学校其它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以本规定为依据予以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