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日期:2019-10-28 15:53:08 点击数:4780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意见》(国发〔2007〕13号) 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精神,为保证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鼓励其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特实行学费(不含住宿费,书本费下同)减免制度。
第二条 学费减免体现了学校对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二级学院本着实事求是、低年级学生为主、突出特困的原则,从严做好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不使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报批,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小组名单报资助中心备案,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按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减免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自立自强,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4.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5.必须积极参加校内外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
6.原则上优先考虑积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烈士子女等优扶对象中,家庭经济状况在重庆市当年困难线以下者。
3.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在重庆市当年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交付学费存在困难者。
第四章 减免标准
第六条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院资助领导工作小组确定,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减免费用参照以下标准酌情予以减免。标准如下:
1.孤儿
(1)由孤儿院抚养的,减免所学专业学费的100%;
(2)由亲属抚养的,减免所学专业学费的50%。
2.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优抚对象:可减免学费50%;
3.本人五级以上(含五级)残疾,且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可减免学费30%;
4.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学校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5.其他特殊情况者,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适当减免。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或参军入伍休、退学者除外);
4.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第五章 减免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辅导员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讨论,将讨论确定的减免学费名单汇总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交资助中心复核汇总,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份。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九条 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由学生资助中心造册,财务处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当年学费未完清者,可直接将减免金额抵扣学费。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校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试行,原规定废除,学校其它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以本规定为依据予以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