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日期:2019-10-28 16:21:44    点击数:4165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规则

第五条 学生违纪、违规、违法,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

(一)警告:影响期6个月;

(二)严重警告:影响期8个月;

(三)记过:影响期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影响期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通报批评。

学生处分影响期从学生发生违纪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12个月内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影响期不得少于十个月);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可延长留校察看影响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交待和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四)及时终止错误,积极弥补错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者;

(五)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行为情节及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在校期间屡次因违纪受到处分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按以下分工代表学校进行纪律处分的审批: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二级学院提出,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重庆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管校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视情形可分别作出处理)

(一)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决定;

(二)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责令补充调查;

(三)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的,责令补正程序;

(四)应当变更处分或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主管校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认为应当给予开出学籍处分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

1.一般违纪事件。发生在同一学院的,由该学院查证;涉及到两个以上学院的,由学生工作部和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学院共同调查核实;

2.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和学院负责查证;

3. 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事件。由保卫处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查证,相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协助。

(二)陈述和申辩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应在陈述和申辩笔录上签字,如遇拒签,记录员应予以文字说明。

(三)报批

学生违纪事件经调查核实,在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填写《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证明违纪事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3.受侵害人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证言;

5.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现场笔录;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行政决定、复议决定等;

7.其它证据材料。

(四)下发处分决定书

各类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学生工作部留存,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备案、一份用于送达本人)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编号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并告之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于处分决定作出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老师负责送达。

送达方式有三种形式:

直接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并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邮递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用挂号邮寄给学生家长,保留挂号信存根。

留置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若无法送达被处分人或家长,可在学校公告栏公告,或利用学校网站、新媒体等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记录备案。

(六)善后工作

相关学院要及时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引导,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不离校者,学校可以依法采取适当措施让其离校。

第十四条 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和相关调查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和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相关资料装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四章 处分影响期的解除

第十五条 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视其表现,分别作出处理:

(一)受到处分学生在影响期间无违纪行为,积极改正,表现良好的,应在影响期到期前十五天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填报解除处分影响期申请表,上报学生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特别突出表现者,并无新的违纪行为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影响期,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十个月。

第十六条 提前解除处分的程序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影响期的学生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解除学生工作部分影响期呈报表》,附上每月思想汇报及《学生成长记录薄》(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影响期的,还需要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交其所在班级辅导员;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或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鉴定,并提出建议意见;

(三)经学院签署意见后,将《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解除处分影响期呈报表》报送学生工作部;

(四)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予以解除处分影响期。

第五章 纪律处分细则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或其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以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网络评论中,涉及对国家利益、国家领导人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的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者,依照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对在校园内聚众起哄、喧哗、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对拒不接受或拒不执行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干部依校规、校纪进行教育管理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对辱骂、恐吓、殴打学校教职员工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在教室、实验室及公共区域男女交往行为不文明,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他人权益,发表不良言论,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负面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违反校园管理规定,乱贴非法宣传品,参与非法传销,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带头集会、游行、示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团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有悔改认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听劝阻,用语言挑衅,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然未动手打人,已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而未伤及他人,给予警告及其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或残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群架者(指一方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下同)

1.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5.为打架者提供凶器(指木质、铁质等器械)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报复打架者:

因打架斗殴或者对处理不服,采取打击报复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虽未参与打架,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或干扰组织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唆使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节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酗酒、酒后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的活动者,或为该类活动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场所等),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2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赌资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发起或组织该类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三次及以上)参与该类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为该类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 由此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四)参与校外赌博及网络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参与、组织、宣传、唆使他人参加不良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并履行缴费手续,对恶意欠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画报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复制、传播、出售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有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或进行性骚扰、侮辱或伤害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在歌厅、舞厅、酒店、宾馆等娱乐场所参与色情“陪侍”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者或从事其它淫乱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1. 私刻、伪刻公章;

2. 伪造教师、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签名;

3. 伪造或涂改成绩通知单、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等。

(八)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未经允许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及其他商业广告,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及其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擅自从事商业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坏他人利益者,给予警告以及其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将本寝室钥匙借给其他(她)人员私自进入他(她)人寝室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晚归时,不服从管理,拒绝工作人员验证登记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翻越围墙、阳台、门窗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二次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寝室,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私自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等),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未经允许互串异性寝室,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异性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借房屋住宿者,学校责令其立即搬回原寝室住宿,对拒不执行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学校将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一)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二)由宿舍向外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三)超出上述违纪行为条款的,按照《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节 侵犯公共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偷盗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为盗窃但盗窃未遂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偷窃集体或私人财物,作案价值200元以下(含200元)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作案价值500元以上800元以下(含8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多次偷盗,屡教不改或结伙盗窃,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公物损坏者,除给予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对损坏公物金额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金额在2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安全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破坏电器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违反安全防火规定,造成火情、火灾,未酿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擅自下江、河、塘洗澡、游泳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私自下江、河、塘洗澡、游泳,造成安全事故,责任由学生自负;

(四)对携带、持有管制刀具或枪支者,除没收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携带、藏匿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学院名义组织出游,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七)破坏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标志),除照价赔偿以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考试有关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场及其周围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预先约定、组织作弊,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施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学生本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泄露试题答案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阅卷中发现有雷同卷面内容的;

(十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二)预先约定,组织团伙作弊并实施的;

(十三)组织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作弊的;

(十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十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的,根据情况处分结果加重一级至两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国家级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违法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论文、研究成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擅自离校、旷课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或参加军训、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4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无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经教育不改者,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一学时计,旷晚自习按旷课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军训、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连续两周(十四天),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参照申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于201991日起正式试行,原规定废除,学校其它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以本规定为依据予以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