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日期:2019-10-28 16:10:00    点击数:3695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学生所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突发事件是:

 ()学生在校园内患突发危急重病,开放性传染病或食物中毒及其他人身伤亡事件;

 ()学生之间及学生与他人之间发生的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游行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事件;

 ()自杀、他杀等重大人身伤亡事件;

()校园内发生的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建筑物倒塌、爆炸以及停水、停电、学生不假离校未归或下落不明事件;

()应当预见的、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但影响仍然存在的文娱活动、体育比赛、郊游等活动及重大中外节日纪念活动中的哄闹、投掷物品、损害公私财物的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事件;

 ()校园内发生的或校园外涉及我校学生参与的非法结社、张贴散发不法传单或散布谣言,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示威等事件;

()其它突发性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危害学生合法权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事件。

第四条 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原则:

 ()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

 ()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当事人责任自负的原则;

 ()教育为先,疏导为主的原则;

 ()证据保全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

第五条 本学院学生突发事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突发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当事人和知情者可直接拨打电话向辅导员或者学院领导、学生处、保卫处报告,当遇到重大事件时也可以直接向校领导汇报。

 ()对突发事件的重伤、病学生在履行通报程序的同时,要立即送往就近医院,危急重病学生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亲属,学校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对可预见的或已发生的学生突发事件,在场干部和教师有现场合法指挥权,危及人员伤亡的,先立即组织疏散人员;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值班人员(含宿管员)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制止事态的扩大,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合法调查取证,组织保护封锁现场,情况紧急可与校外公安、消防、医疗、防疫等部门联系,取得紧急援助。

 ()各级领导和有关辅导员应及时赶赴现场,迅速了解事件情况,并在其工作职权范围内采取应急措施尽力把事件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涉及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告的有关事件材料,需先报校长办公室,经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完毕,有关部门及时书面报告,报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突发事件的处理由保卫处牵头做好事故的调查,学生处参与事件的调查工作,辅导员配合保卫处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结束后,根据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及时将调查结论抄送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件移送校属地派出所处理。

第七条 在处理学生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和教职工,有关部门应视其表现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在学生突发事件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应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并按《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在学生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有渎职行为的教职工,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突发事件的发生引起社会和新闻单位关注时,由学校统一负责对外解释,其它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表态。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于201991日起正式试行,原规定废除,学校其它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以本规定为依据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